税务登记

http://www.hldgsj.gov.cn2007年4月23日14:33来源:市局

    

设立登记

一、   办理设立登记的程序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市区内的企业统一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办理,同时提交相应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并传递到其主管税务局,由主管税务局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2)各县区的企业携带相应资料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将其基本信息输入到征管软件,同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2、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个体户申请后,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办税窗口打印税务登记证件交给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税务登记证件交给纳税人,查无下落的将税务登记证件返回到办税窗口。

 

二、办理设立登记需要的资料:

1、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凭以下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填写一式两份《税务登记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个人合伙)或业主(个体)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业主照片、公章,如想领购发票还需提供财务专用章,下岗失业人员带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四、   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管理

1、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变更登记

一、   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2、管理部门指派调查人员调查核实,同时将核实意见的信息传至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交纳税人。

 

二、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凭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同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审批表》;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

一、   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信息传至管理科室。

2、管理科室调查核实,收缴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发票领购簿等税务登记正、副本,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办税服务厅收到管理科室审批意见后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办理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申请废业前最后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A4纸缩印件,防伪税控企业注销首先按照金税工程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限:7

 

 

停(复)业登记

一、   办理停业登记的程序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其申请。

2、管理科室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信息传至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打印《核准停业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二、办理停业登记所需资料:

     停业登记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停业登记的时限:即时

四、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税务登记验换证

一、税务登记验换证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办税窗口打印税务登记证送达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验换证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年检报告书(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时限:即时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程序和时限

1、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办税窗口直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2、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在经营地销售货物的)

 

账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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