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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主要政策规定及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标准
(1)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商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财务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也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新办工业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3)新办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可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4)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征收机关审核,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有商务部或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业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有签字盖章的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书,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认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得发行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6)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下列一般纳税人变更,按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规定及流程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原属于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经营方式变更为从事商贸经营或以从事商贸经营为主的,应自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按照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投资人不再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原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并自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按照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232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5)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葫国税函[2007]1号)
(二)业务流程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在“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审批系统)和CTAIS征管软件中同时流转审批。
网络审批系统传递关系: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县区主管局长→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纳税人。
CTAIS征管软件文书流转顺序: 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县区主管局长(终审)。
1、申请
符合上述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附报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核准开业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财会人员身份证及财会证件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社会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一年以上)复印件;
(7)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须提供预计达到 180 万元的供货企业证明及销售合同复印件。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出口企业适用)。
(9)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附报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注明纳税人审批后应领取的资料和领取时间。然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工商核准开业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通过扫描仪扫入网络审批系统,上传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同时在CTAIS征管软件中通过【文书受理】模块中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进行文书起草。
3、调查
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接到信息后,指派调查人员(二人以上)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符合条件的,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填写《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调查表》,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制作《税务约谈笔录》,并在 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和网络审批系统待签批件中分别进行审批,在网络审批系统审批时将调查报告、《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调查表》,进行追加附件链接,签署意见,税务分局、税务所需使用密文进行签章,将信息传至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
调查人员查验内容和制作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是否与税务登记上的地址相符;
(2)核查企业是否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建帐,企业的注册资金、购入实物等业务是否按规定计入有关账薄、科目;
(3)确认企业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保管场所及设施,如是否有防盗门、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场所是一楼或平房的,是否有防盗窗;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发票领购保管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情况等;
(6)商贸零售企业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货物实物;
(7)小规模企业转一般纳税人的,要核实收入情况;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对于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调查人员应与企业人员约谈,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约谈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约谈前应下发《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被约谈人,约谈的内容包括: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办税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4、审核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对上报批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符合条件的,在 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和网络审批系统待签批件中分别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5、审批
主管局长对上报批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符合条件的,在 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和网络审批系统待签批件中分别进行审批,并进行终审确认。
6、文书销号及返还
终审确认后,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工作人员首先在CTAIS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发放销号,然后在网络审批系统打印带有审批意见及电子签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连同手工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起交纳税人,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7、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将审批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纳税人申请时附报的资料,定期整理归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将调查报告和约谈笔录及其他资料定期整理归档。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强制认定管理
(一)主要政策规定及依据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二)业务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应于每月15日前,在CTAIS征管软件【通用查询】-【认定管理查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监控】进行查询,对本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于20日前由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制作《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一式两份,送纳税人一份,责令纳税人在月底前办理认定手续。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认定手续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提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认定程序审批认定后,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纳税人送达一份,通知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同时由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在CTAIS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定期将《责令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及送达回证整理归档。
三、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及延长辅导期管理
(一)主要政策规定及依据
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经营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达到90万元。
2、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3、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4、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5、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延长其纳税辅导期,延长期限为6个月。
1、增值税税负低于全市上年同行业平均税负50%以上的。
2、增值税税负低于全市上年同行业平均税负20%以上未超过50%,且无正当理由的。
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到期后,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经营期间的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
2、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3、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4、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5、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3、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葫国税函[2007]1号)
(二)业务流程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及延长辅导期只需在CTAIS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流转
CTAIS征管软件文书流转顺序:纳税人→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县区主管局长(终审)。
1、申请
已认定为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满六个月后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延长辅导期管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领取并填写《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到期最后月份的财务报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填写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注明纳税人审批后应领取的资料和领取时间。按初审结果在CTAIS征管软件【文书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进行文书起草,上传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并提示纳税人到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接受调查。
3、调查
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接到信息后,指派人员实地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负责人在 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中进行延长辅导期或转正一般纳税人审批,同时将信息传至综合业务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纳税人到纳税服务厅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制作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期间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90万元。
(2)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
(3)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
(4)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
(5)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6)增值税税负是否低于全市上年同行业平均税负50%以上。(7)增值税税负低于全市上年同行业平均税负20%以上未超过50%的,理由是否正当。
已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到期后,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制作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期间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
(2)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
(3)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
(4)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
(5)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4、审核
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在CTAIS的待办事宜中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5、审批
主管局长在CTAIS的待办事宜中收到上报的相关信息后,对上报批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符合条件的,在 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进行审批,并进行终审确认。
6、资料的发放
终审确认后,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在CTAIS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发放销号,并在已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红字戳记,交纳税人,延长辅导期的,原件退回。
7、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将《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申请时附报的资料,定期整理归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将调查报告及其他资料定期整理归档。
四、工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的管理
(一)主要政策规定及依据
1、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二)业务流程
工业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只需在CTAIS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流转
CTAIS征管软件文书流转顺序:纳税人→县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县区局综合业务部门→县区主管局长(终审)。
1、申请
已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应于经营满一年后的次月向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申请办理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2、受理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受理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及附报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退还纳税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注明纳税人审批后应领取的资料和领取时间。按初审结果在CTAIS征管软件【文书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进行文书起草,上传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并提示纳税人到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接受调查,
3、调查
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人接到信息后,指派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制作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负责人在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中进行转正一般纳税人审批,同时将信息传至综合业务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
工业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制作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实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是否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2)核实纳税人是否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3)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
(4)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销售收入是否达到30万元。
4、审核
综合业务部门在CTAIS的待办事宜中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5、审批
主管局长对上报批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退回上道环节;符合条件的,在 CTAIS 征管软件待办事宜进行审批,并进行终审确认。
6、资料发放
终审确认后由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在已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红字戳记,交纳税人。并在CTAIS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发放销号。
7、资料归档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税务所)办税窗口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和纳税人申请时附报的资料,定期整理归档;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将调查报告及其他资料定期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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