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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贸易者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时需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般纳税人用);
(5)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出口企业的银行账户(人民币基本户);
(7)代理出口协议(有代理出口业务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
(一)基层局申报受理岗位接到出口企业的退(免)税认定申请后,经预审在1日内传递至初审岗位;
(二)初审岗位人员会同税收管理员一起深入到企业进行调查,对出口企业资格、类型、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品名、性能、征税率、退税率等进行认定,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调查表》,经局领导批准后,连同申报资料上报市局审批,此项工作在14日内完成;
(三)市局对审核无误的申报资料在4日内完成认定审批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企业代码库维护工作,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批转至基层局;
(四)基层局在接到市局传递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当日,通知出口企业到征收大厅领取;
(五)每月10日前,基层局的税源管理部门将上月出口企业经营变化或企业发生变更税务登记等情况以《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的形式传递至初审岗位,初审岗位提出意见,并经管理岗位上报市局处理;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要核查其停业是否真实、是否已收齐出口退税相关单证、未收齐单证的出口额是否已足额交纳税款、是否有出口既未申报退税又未办理缴税的出口额等,在完成对出口企业的清理检查后4日内,以《出口企业经营情况变动通知单》的形式传递至初审岗位,初审岗位提出意见,并经管理岗位上报市局予以注销退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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